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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做法和启示
莲花县地处赣西边陲,是一个革命老区县、山区农业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总人口25.5万,现有城市低保对象2450人、农村低保对象9094人、农村五保供养人数1354人。2007年共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76万元,发放医疗救助资金261.4万元,今年1-5月份,医疗救助272人,救助金额104.1万元。2006年以来,该县本着“一切为了困难群众”的理念,在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中,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其主要做法和启示是:
一、主要做法
(一)确定医疗救助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常住对象,均为医疗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对象。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1.参保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自缴部分的参保费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按照上级规定的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2.门诊救助
(1)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救助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200元门诊医疗费标准拨付至敬老院集中使用。
(2)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凭《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县定点医院就诊,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
3.住院救助
(1)救助对象患病急需治疗但因生活困难造成无法入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通知单,经本人申请,乡(镇)民政所调查核实后,再凭县民政局开出的救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按县民政局通知书上的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预先垫付患者的医药费用,待患者出院时与县民政局结清帐目,在民政局预拨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
(2)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在县医保局(农医局)报销后,再凭县医保局(农医局)开出的医疗费用审核单,个人负担部分在1000元以下的予以全额救助,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如下标准予以救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按60%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50%救助,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4.大病救助
(1)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或肝病末期)、脑中风(脑性瘫痪、颅脑损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要器官移植、严重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急性脊髓灰质炎、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手术、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红斑狼疮。
(2)低保边缘户患规定的救助病种住院治疗且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参加了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县医保局(农医局)开出的医疗费用审核单,其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救助,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药费总额的10%救助,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5.关怀救助
救助对象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或肝病末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等大病住院效果不显著,需院外长期服药的,又没有医院正式发票,年终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并经县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可享受一次性救助3000元。
6.慈善援助
(1)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患病住院,虽获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但由于医药费太高,个人负担仍然在1万元以上,则由个人申请,经县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民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慈善援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2)对已获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就医、生活仍然困难的特殊群体,且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仍在2万元以上,由户主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民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慈善援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
(三)简化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只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①《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②县民政局发给的证书原件;③加盖县医保局(农医局)公章的医疗费用核定单或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一日清单或处方;④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⑤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救助对象以患者名义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属医疗救助对象的实行随到随批制,救助对象可凭档案资料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
(四)、强化资金筹集与管理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款等。
2、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入县民政局专户,县民政局及时拨入县医保局单独设立的“莲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民政专户”帐户。属救助对象的医药费县民政局必须做到随到随审随报,属低保边缘户的医药费实行按季审批、按季报帐。
3、医疗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凡医疗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救助对象在县信用合作联社开户,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凡医疗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凭救助对象的有关证件直接给付现金。
二、 几点启示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是前提。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工作。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专门办公室,并经常过问、指导全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县民政局领导专门就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班子会、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会和城乡低保对象座谈会专题研究医疗救助工作。制订并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莲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逐年对《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财政、卫生、医院、医保、农医等部门、单位对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与新农合有机结合是基础。借助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药费在农医局(医保局)审核并按规定报销后,凭县农医局(医保局)的医疗费用核定单到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做到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资源整合,有机衔接,互联互补,使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享受医疗救助,使其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降低门坎多种救助是根本。取消救助病种,打破城市、农村差别,实行同类对象同一标准救助。实施参保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救助、关怀救助、慈善援助等六种救助,对救助对象实行“零”起付,其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在1000元以内实行全额救助,超过1000元的按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常补和非常补对象分别给予全额、60%和50%救助;对患大病的低保边缘户且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这既有利于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医疗救助,也有利于让救助对象得到更多的救助金额,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惠及于民。
(四)简化程序快捷救助是手段。该县精简医疗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救助对象生小病时可凭门诊救助卡自行到定点医院就医用药,患大病时,救助对象只需凭疾病诊断书,本人申请,乡村核实,再凭县民政局开具的医疗救助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不再需要缴纳预付款即可入院治疗,确保了救助对象及时就医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使困难群众得到快捷、高效的医疗救助。
(五)筹措资金专户管理是保证。资金是医疗救助的支撑和保障。没有资金作后盾,就无法实施救助,医疗救助工作犹如纸上谈兵。该县对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款、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真正使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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